四川宜宾公布出租车与货车相撞致4死1伤调查结果,16名相关责任人被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10     作者:创始人     点击量:0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公布叙州区宜威路“1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果,2022年12月25日16时7分许,宜宾市叙州区宜威路陈塘关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为全面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惨痛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市政府政府决定,成立叙州区“12•2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从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叙州区人民政府等部门抽派人员,对叙州区“12•25”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调查,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检验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建议,形成了《叙州区宜威路“1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

经查,叙州区宜威路“1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川Q870W8出租车当班驾驶员方勇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条有关规定(左右两侧后轮花纹深度均小于1.6mm)的车辆,在雨天湿滑路段超速行驶时(限速60Km/h,实际车速75Km/h)因操作不当发生顺时针侧滑,越过道路中央双黄实线与对向由曲正文正常驾驶的川M31508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同时,事故还暴露出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对道路运输领域源头管理不到位、路面动态管控不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宜威路“1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事故调查组提出了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并呈报市政府审定。对宜宾珙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该企业6名责任人员分别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刑事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内部处理。

市纪委监委在事故调查组认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事实的基础上,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珙县人民政府、珙县交通运输局、珙县城乡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珙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等10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责令珙县城乡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珙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5个责任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作出深刻检查。

事故调查组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和相关部门履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四川宜宾公布出租车与货车相撞致4死1伤调查结果,16名相关责任人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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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公布叙州区宜威路“1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果,2022年12月25日16时7分许,宜宾市叙州区宜威路陈塘关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为全面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惨痛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市政府政府决定,成立叙州区“12•2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从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叙州区人民政府等部门抽派人员,对叙州区“12•25”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调查,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检验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建议,形成了《叙州区宜威路“1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

经查,叙州区宜威路“1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川Q870W8出租车当班驾驶员方勇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条有关规定(左右两侧后轮花纹深度均小于1.6mm)的车辆,在雨天湿滑路段超速行驶时(限速60Km/h,实际车速75Km/h)因操作不当发生顺时针侧滑,越过道路中央双黄实线与对向由曲正文正常驾驶的川M31508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同时,事故还暴露出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对道路运输领域源头管理不到位、路面动态管控不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宜威路“1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事故调查组提出了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并呈报市政府审定。对宜宾珙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该企业6名责任人员分别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刑事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内部处理。

市纪委监委在事故调查组认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事实的基础上,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珙县人民政府、珙县交通运输局、珙县城乡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珙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等10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责令珙县城乡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珙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5个责任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作出深刻检查。

事故调查组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和相关部门履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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